公安机关主动让办取保候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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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轻微 :如果案件性质相对轻微,没有紧迫的羁押必要性,公安机关可能会考虑给犯罪嫌疑人一个“缓冲期”,以便其“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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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 :当公安机关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且时间已到无法报捕的情况下,可能会选择办理取保候审,以便继续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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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体状况 :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处于怀孕或哺乳期间,公安机关可能会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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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已经超出法定的37天,而检察机关又没有批准逮捕,继续羁押就属于超期羁押行为,公安机关可能会因此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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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达成交易,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这些情况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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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险性小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公安机关主动让办取保候审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状况、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的考虑。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结束,犯罪嫌疑人仍需配合后续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