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政策文件,综合相关规范及最新调整信息如下:
一、计发基数与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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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以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若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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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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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128天(含60天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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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剖宫产 :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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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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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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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未满2个月: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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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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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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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满7个月引产: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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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 :15天(符合规定享受护理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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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职工产(休)假天数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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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计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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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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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中断缴费或未正常连续缴费,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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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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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政策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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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或生育四孩及以上的,计发标准仍按顺产98天、难产增加15天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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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计算。
四、政策依据
以上标准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省政府相关文件制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