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 10 级,从第 1 级(100%)到第 10 级(10%),每级相差 10%。以下是部分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
- Ⅰ 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 20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等。
- 头面部损伤: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5 级。
-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 胸部损伤: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 Ⅳ 级等。
- 腹部损伤: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肢体损伤: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等。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6% 以上。
- Ⅱ 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重度智力缺损(智商 34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 5 级等。
-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4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3 级以上等。
-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 胸部损伤: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Ⅲ 级等。
- 腹部损伤: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 肢体损伤: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等。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68% 以上。
- Ⅲ 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等。
-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3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 2 级等。
-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 颈部损伤: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胸部损伤: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Ⅱ 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等。
- 腹部损伤: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等。
- 盆部损伤: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 肢体损伤: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等。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60% 以上。
车祸赔偿标准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等因素,由法院酌情判定,以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