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投标价格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情况应作废标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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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投标人不得以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竞标,否则视为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应作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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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明确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但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超过该限价的投标应被拒绝。
二、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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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市场材料价格等因素设定的最高限价,用于控制工程造价。其目的在于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争或高于成本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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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控制价的结果
若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无论其他因素如何,该投标均应被认定为废标。
三、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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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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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标报价略高于控制价但接近成本,需结合其他投标报价综合判断,可能进入评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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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导致超限,需以招标时有效报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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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后果
超标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或恶意竞争,导致投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投标保证金等。
四、总结
超过招标控制价是明确的废标情形,招标人可依法拒收此类投标文件,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建议投标人在编制报价时,严格参考市场行情和招标文件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影响投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