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医保相关信息如下:
医保局职能
-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制定本市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 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等。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
- 参保范围:除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异地户籍人员也可在本市参保缴费。
- 缴费标准:2025 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 400 元。
- 缴费时间: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外出务工返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对在延长期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新生儿缴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当年已在该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保费的,新生儿完成户籍登记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免缴当年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免缴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90 日内,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可以按当年缴费标准补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需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段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确保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
- 住院待遇:市内市外起付线相同,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 200 元、300 元、800 元。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 90%、80%、70%。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在备案地就医时,执行市内就医报销政策;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含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备案后,到异地备案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在市内就医报销政策基础上下降 10 个百分点;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到异地备案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在市内就医报销政策基础上下降 20 个百分点。
- 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 30 万元。累计金额在 1.2 万元以上 3 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 60%;3 万元以上 10 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 65%;10 万元以上部分赔付 75%。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年度封顶线。
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 住院待遇:市内外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 200 元、300 元、800 元。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 95%、90%、80%。
-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政策:参保职工一个保险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 50 万元。累计金额在 0.6 万元以上 3 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 85%;3 万元以上 10 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 90%;10 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 95%。
医疗救助政策
- 救助对象: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城乡孤儿、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因病致贫以及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 救助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 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其他对象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 5 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监测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 5000 元的,市域内按 90%,省内市外按 85% 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封顶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 6500 元以上的部分,市域内按 75%,省内市外按 60% 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封顶线为 30 万元。
医保经办联系信息
-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位于陆羽大道西 34 号医疗保障服务大厅(市人社局办公楼二楼),受理参保、信息变更、慢性病申报等业务,联系电话 0728 - 5231655。
- 市医疗保障资金结算中心:位于陆羽大道西 34 号医疗保障服务大厅(市人社局办公楼二楼),受理参保人员零星报销拨付等业务,联系电话 0728 - 523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