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实际排放量=排放速率×生产天数×日工作时间×10-3或废气实际排放量=排放浓度×标杆流量×生产天数×日工作时间×10-9。
计算方法优先顺序为:自动监测法、手工监测法、系数法,计算公式详见公式(1)、公式(2)、公式(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