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村征地补偿价格表及政策规定如下:
1. 补偿标准的总体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海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需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保障其长远生计。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
2. 具体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 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倍 支付。
- 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按邻近同类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4-8倍 支付。
- 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 10-15倍 支付。
- 其他土地:按旱田标准减半支付。
(2)安置补助费
- 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4-6倍。
(3)青苗补偿费
- 短期作物按一茬(造)产值支付。
- 多年生作物根据种类和生长期长短合理支付。
- 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算后报省政府批准。
3. 社会保障费用
-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保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
- 补贴标准为:被征收亩数 × 基准日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90个月。
- 若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
4. 补偿政策的适用范围及调整机制
- 适用范围:海南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均适用此标准。
- 调整机制:区片综合地价和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测算后报省政府批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5. 补偿的支付与分配
-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
- 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6. 政策依据
上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补偿政策解读或具体地区的补偿金额,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