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保报销比例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不同类型有所区分,具体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普通门诊: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60%,年度报销限额 150 元。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 60%。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 “两病” 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 “两病” 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 50%。
- 普通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90%;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500 元,报销比例 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700 元,报销比例 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1000 元,报销比例 70%。
-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市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 0.5 倍,按当次住院总费用 20% 计算(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算,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60%,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5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起付线: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为 1.5 万元。
- 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0%;5 万元 —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65%;10 万元 —20 万元段,报销比例 75%;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0%。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 30 万元。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对于 18 周岁(含)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65%,年度报销限额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