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东省生育津贴新规定主要围绕优化经办服务、扩大覆盖范围及调整待遇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育津贴办理时限调整
- 生育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及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由原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 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二、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 参保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医保一致,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个人无需缴费;
- 待遇享受:
- 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未就业配偶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
- 津贴计算:
- 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计算公式:生育津贴=参保地上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
三、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 在职职工:
- 计发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参保单位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 计算公式: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
- 合并计算: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假期天数合并计算。
四、适用范围及参保要求
- 覆盖单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缴费要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需按月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仅需缴纳医保费用;
- 待遇生效条件:用人单位按时缴费的,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待遇。
五、其他优化措施
- 经办服务:提供生育保险登记、权益查询、待遇支付等免费服务,推行线上线下统一办理标准;
- 政策衔接:明确涉及生育保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材料清单,动态调整以确保一致性。
以上规定自2024年5月至9月陆续实施,具体执行以各地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