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标准及公司执行问题的说明如下:
一、广东省产假天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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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定产假为98天(含产前15天),适用于顺产情形。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可分别增加30天或每胎15天产假。 -
奖励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政策的生育行为可额外享受80天奖励假。因此,广东省女职工顺产总产假为178天(98天+80天),剖腹产为208天(98天+30天难产假+80天奖励假)。
二、公司仅批准98天产假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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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为违法
公司仅批准98天基础产假,未包含80天奖励假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基础产假与奖励假均为强制性规定,企业无权单方缩短。 -
工资支付责任划分
- 98天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津贴支付(若职工参保生育保险),不足部分由企业补足。
- 80天奖励假期间:工资需由企业全额承担,不得从生育津贴中抵扣。
三、维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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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投诉
可先与企业协商,要求补足产假天数。协商无果的,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证据收集
需保留劳动合同、产假审批通知、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以便主张权益。
四、其他注意事项
- 特殊情形:若存在难产、多胞胎等情形,需在178天基础上追加相应天数。
- 终止妊娠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可享75天产假,不满4个月的为15-30天。
若企业坚持不执行法定标准,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补足产假并追偿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