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种规定
女职工怀孕产检假的相关规定如下:
- 产检假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或视为请假(如病假、事假等)。
- 产前假 :
-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地方法规规定,如有特定健康问题(如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 产假 :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检假天数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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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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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6个月:每月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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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8个月:每月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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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4天(含预产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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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如果孕妇身体状况特殊或医生建议增加产检次数,用人单位也应予以支持。
- 工资支付 :
- 女职工在产检假期间的工资应按正常出勤支付,不能按病假、事假等处理。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并且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具体产检假的天数参考不同地区的实践安排,且应根据医生建议进行正常必要的产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