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价是否必须低于标底价,需根据招标方式及具体规定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招标控制价与标底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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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价已过时
根据最新招投标法规,标底价已不再作为评标依据,取而代之的是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工程造价控制的红线,投标人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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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的性质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编制的,用于控制工程造价上限。
二、中标价与标底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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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的合规性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 废标 或 费标 。但投标报价 可以低于标底价 ,尤其在综合评分法中,低价可能获得更高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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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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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标底为满分,每低1%扣1分,高于标底1%扣2分(具体规则可能因招标文件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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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合理最低价(如国家定额下浮20%-28.75%)为基准,低于95%则视为不合理低价,可能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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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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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最低价中标
部分工程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以国家定额测算造价为基础下浮20%-28.75%作为标底,投标人报价需≥95%的标底价才能进入后续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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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低价与合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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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低价 :若报价明显低于成本(如低于合理最低价95%),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低价,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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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低价 :因技术优势、管理优化等合理因素导致的低价,属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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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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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不必低于标底价 ,但需符合招标控制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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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更注重性价比,可能允许低于标底价的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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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最低价中标法 下,95%的标底价是下限,但此方法已逐渐减少使用。
建议参与招投标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评标规则,避免因对术语理解偏差影响投标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