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程造价10%是否需要重新招标,视情况而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能够自行建设、已通过选定方式确定原特许经营者等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重新招标的一般原则
重新招标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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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
- 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必须重新招标。例如,投标截止时间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等类似规定,具体依不同招标项目和法规而定),需重新招标。
- 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者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如至少3个及以上)且招标人认定不具备竞争性的或少于2个的(按规定需要至少3个及以上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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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平公正:
- 重新招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或不当行为影响招标结果,保障各潜在投标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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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既定程序:
- 重新招标应严格按照原招标文件的程序进行,包括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环节,以确保招标过程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 若招标文件对重新招标的相关事宜有明确规定,如重新招标的时间限制、条件等,应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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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义务:
- 对于因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非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重新招标是维护招标采购活动公正性、合法性的重要措施,其原则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合规、公平与透明,保障各方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有序开展。
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处理
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处理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按照常规方式进行采购或招标时,所采取的特殊处理方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殊情况及其对应的例外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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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如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的采购,由于这些项目具有严格的保密及管理规定,招标投标的公开性要求与保密规定之间存在无法回避的矛盾,因此除适宜招标的可以邀请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外,其他项目只能采取非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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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
- 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项目,这些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否则将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和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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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 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扶贫资金用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工代赈是由国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乡村公路、农田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地区的农民通过参加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不适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但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工程,特别是按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承包施工的桥梁、隧道等工程,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并将组织工程所在地农民为工程施工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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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当项目所需技术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且只能通过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来实现时,该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这是因为在此情况下,招标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且可能损害专利或专有技术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但需同时满足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即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等条件。
总的来说,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处理是对标准流程的必要补充和完善,确保了各类特殊情况能够得到妥善应对和处理。
政策依据与执行细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政策依据与执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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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政策依据:该法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工程项目变更管理提供了基础的法律框架。例如,在工程变更中涉及到施工单位资质等相关问题时,需遵循该法的规定。
- 执行细节: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相关的施工图纸等资料,如果后续工程发生变更,可能需要根据变更情况重新审视施工许可的有效性。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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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政策依据: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管要求。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对于变更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需要依据此条例进行严格的把控。
- 执行细节: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在工程变更时,如果涉及到结构安全、主要功能等方面的改变,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变更后的质量符合要求。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于工程变更,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变更方案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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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政策依据:规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在工程变更中,如果涉及到勘察设计内容的修改,需要遵循该条例的相关规定。
- 执行细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都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如果工程变更需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变更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文件。同时,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仍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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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政策依据:针对公路工程的特点,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变更的分类、审批权限、程序等。
- 执行细节:根据变更的性质和金额大小,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不同类型的变更有不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例如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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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政策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而制定。
- 执行细节:明确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审批权限和程序。例如,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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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政策依据:规定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程序、内容和责任,以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
- 执行细节: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在工程变更中,如果涉及到施工图的修改,修改后的部分需重新报送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变更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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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 政策依据:这是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的部门规章,详细规定了工程变更的定义、原则、程序、审查等内容。
- 执行细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且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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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政策依据:其中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执行细节:在工程变更中,如果合同中关于变更的条款不明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来确定变更的内容和费用。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变更的处理方式。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的政策依据与执行细节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规定从不同角度对工程项目变更进行了规范和管理,确保了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