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一般是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70%。若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或关联关系,则不受此限制。
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 价格比例: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70%,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时间节点:“交易时”通常指的是合同签订之时。若合同签订时价格合理,但履行时因市场变化变得不合理,且当事人无诈害债权恶意,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 亲属与关联关系:若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或关联关系,则上述70%的限制不适用。因为此类交易中逃避或侵害债权的情况更为常见,需特别对待。
综合考虑因素
在认定过程中,人民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一般经营者判断: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依据。
- 交易背景与目的:考虑交易双方的关系、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市场行情变化:不同行业、不同交易情形下,标准可能不同,需结合市场行情变化具体分析。
特殊情形
- 低于成本价销售:若无正当理由,交易价格低于经营者成本,通常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 季节性产品或时令果蔬:在临近换季或保质期届满时,为回笼资金大幅甩卖,转让价格可能低于市价的70%,不能一概认为其“明显不合理”。
明显不合理低价认定标准
法律法规 | 认定依据 | 界定标准 | 影响因素 | 关联情形 |
---|---|---|---|---|
《民法典》 | 第五百三十九条 | 价格低于指导价/市场交易价70% | 成本、市场供求、竞争环境 | 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相对人知情 |
合同法(已失效) | 第七十四条 | _ | _ | _ |
相关案例 | 陈某某、文某某等案例 | 价格高于指导价/市场交易价30% | 行业惯例、交易条件 |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或关联关系 |
不合理低价销售与旅游认定标准
领域 | 认定标准 | 价格特征 | 影响因素 |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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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低价销售 | 低于成本价销售 | 低于成本价 | 技术、消耗、成本 | 法律禁止,视为不正当竞争 |
不合理低价游 |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 低于市场价或成本价 | 市场价、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 | 影响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