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需要 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具体而言,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在判断明显不合理低价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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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认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当是在交易时,通常是指合同签订的时间点。如果合同签订时存在交易价格不合理的事实,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种不合理因为市场变化不存在了,则债权人不能以合同价格不合理为由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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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地点 :交易地点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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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的性质 :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可能有不同的市场价格标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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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数量 :大量交易和少量交易的价格标准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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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及期限 :不同的付款条件可能会导致价格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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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则不受70%比例的限制。
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来判断。如果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且无合理理由,通常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