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且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时,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具体依据如下:
- 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及其司法解释。
-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定义 :
-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撤销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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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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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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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构成撤销权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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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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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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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如果发现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发现此类情形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