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不合理低价”需结合法律定义和司法实践,主要从以下方面判断:
一、法律定义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及《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2条,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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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或指导价
通常以交易时当地市场交易价或物价部门指导价的70%为基准。例如,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的70%或指导价的30%,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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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理理由
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或成本,且无法提供合法解释(如季节性促销、紧急资金需求等)。
二、司法实践中的综合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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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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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 :若交易双方存在亲属、关联关系,需排除30%-70%的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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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景 :季节性商品(如临期果蔬)、市场疲软时期或长期合作关系的财产转让,可能因实际价值波动被认定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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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标准与主观判断结合
- 采用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作为基础,参考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排除交易双方的主观因素(如成本核算差异、会计政策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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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后果评估
若低价交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交易公平性受影响,或存在欺诈行为倾向,则更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三、举证责任分配
- 主张方举证 :当事人需提供交易价格、市场价或指导价、交易背景等证据,证明价格显著低于合理水平。
四、例外情形
部分特殊交易(如紧急变卖、破产清算)可能不适用上述标准,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判断。
综上,认定不合理低价需以价格显著低于市场/指导价为核心,结合交易背景、客观标准及法律后果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