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债务人以显著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财产,这种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下将详细解释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定义、认定标准及其法律后果。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定义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的认定标准,即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定义解释
- 明显不合理:指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通常低于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70%。这种低价转让行为可能导致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影响其偿债能力,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例外情形: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上述70%的限制。
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 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法院应根据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 百分比标准: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特殊关系: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上述70%的限制。
认定因素
- 交易地的选择:应以交易发生地的市场价格或指导价为基准。
- 时间点的确定:一般以合同签订的时间点为准。
- 其他相关因素:如财产性质、交易习惯、市场流通情况等。
明显不合理低价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撤销权
- 撤销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以保护其债权。
- 诉讼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为无效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法院可以确认该行为无效。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以550元转让房产
在老张与王某、李某的追偿权纠纷案中,王某、李某以550元的极低价格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其孙子阿明,法院认定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并支持了债权人老张的撤销权诉讼。
案例二:以70万元转让房屋
在小芹与殷某的债权纠纷案中,小芹以70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转让给其弟弟小友,而当时同小区房屋市场成交均价为1.3万元/平方米,法院认定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影响债权人殷某的债权实现,并支持了殷某的撤销权诉讼。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主要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在认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时,会参考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并结合交易地的具体情况。如果债务人以显著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保护其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