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参保地社保局
跨省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涉及以下要点:
一、认定主体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由 原参保地社保局 负责,与退休办理地无关。即使参保人员将档案转移至退休地,原参保地社保局仍是认定主体。
二、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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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记载 :以职工本人档案中关于工作起始时间、工作单位等原始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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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 :如参军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辅助材料。
三、认定流程
- 材料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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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者可亲自携带档案至原参保地社保局办理认定,或邮寄档案并附上原参保地认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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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档案转移,需提供原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认定函。
- 审核与待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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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将认定结果传递至退休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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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地社保局根据原参保地认定结果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并办理退休手续。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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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不完整 :允许参保者补充证明材料(如工资单、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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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累计缴费年限 :若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各地分别计算,退休时累计计算总年限。
五、政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和转移接续均以档案记载为准,各地执行统一标准。
建议 :办理前建议与退休地社保局沟通确认具体要求,避免因材料或政策差异影响待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