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以上
异地居住 六个月以上 可以被认为是长期居住。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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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指长期在本市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原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这些人员须满足在备案地居住六个月以上,并且本人有异地长期居住要件或未成年人投奔异地监护人,监护人有异地长期居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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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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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 :常见的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包括有效的居住证、暂住证、房产证、居住地社区证明等(任选其一即可),备案材料上的住址所在城市应与异地就医备案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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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综上所述,异地居住六个月以上可以被认为是长期居住。对于不同的人群和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结合其他条件和材料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