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具体政策如下:
一、合并背景与法律依据
- 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2018年)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19年),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自2019年7月1日起合并实施,实现“四险变三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合并后的核心变化
- 参保范围
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参保。
- 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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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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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单独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但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原生育保险与医保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费率,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管理与服务优化
- 统一管理
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简化流程。
- 待遇保障
生育保险待遇(如医疗费用、津贴)保持不变,但报销流程更便捷,支持“一站式”结算。
- 风险防控
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四、地区差异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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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不同地区具体实施时间可能略有差异,例如四川省明确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天津市、石家庄市等地也相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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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 :合并后个人无需额外缴费,但生育保障水平不降低。
综上,生育保险已与职工医保合并,参保人员无需重复参保,但待遇保障和管理更加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