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贫困户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家庭人均纯收入和是否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等条件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收入标准
- 绝对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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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年均纯收入低于 2855元 (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农村家庭,可认定为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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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如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标准设定为年均纯收入低于 3050元 (2010年2500元不变价)。
- 收入构成范围
- 人均可支配收入需达到4000元以上(含务工收入、生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方可脱贫。
二、保障标准
需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基本条件:
- 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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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愁吃、不愁穿,家庭人均月收入稳定在保障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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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需超过4000元。
-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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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义务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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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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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安全有保障,通过饮水安全、通电、通电视等基础设施改善。
三、其他认定条件
- 资产与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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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稳定收入来源(如土地、养殖、务工等)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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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能力的家庭需满足人均耕地0.5亩以上、家庭成员半年以上外出务工等条件。
- 贫困村与贫困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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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需实现“十一有一低于”(产业、住房、医疗等11项指标+贫困发生率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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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需在贫困村基础上增加“有社会求助”(纳入低保)。
四、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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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评估与调整 :通过家庭收入核查、产业监测等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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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一超”与“十一有一低于” :贫困村和贫困县分别以具体指标为脱帽标准。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政策与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精准识别与有效帮扶。实际操作中,县级部门会结合地理、产业等特征制定细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