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构成
- 政策调整前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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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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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等1993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及对应时期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前工龄及对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
- 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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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其缴费年限可全部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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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龄 :军人退役后参加医保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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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总年限 :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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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 :需累计满10年。
三、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方式
- 补缴差额
- 缴费年限未达标者,需补缴至最低年限,补缴费用按退休时工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 一次性补缴
- 可选择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待遇。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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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统一性 :省直职工医保与地方统筹地区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规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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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 :部分特殊工种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可递减计算。
以上规定综合了《社会保险法》及河南省地方政策,确保参保人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