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天
青海省的产假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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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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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奖励假 :青海省地方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60天。
因此, 青海省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的总产假天数为98天(基本产假) + 60天(地方奖励假) = 158天 。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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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单位政策 :不同单位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建议提前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了解详细产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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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如果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先按产假工资发放,待生育津贴下来后,再补给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