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学生、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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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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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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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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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 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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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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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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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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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 其他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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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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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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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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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 城镇居民住院治疗二次以上 :
- 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 门诊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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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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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抢救: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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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根据病种不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60%。
- 住院报销 :
- 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不同有所差异,具体比例可参考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最新政策。
- 大病保险 :
-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8万元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补偿比例根据自付费用金额不同,分别为60%、65%和70%。
这些报销比例和规定可能会根据沈阳市医疗保障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