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具体来说: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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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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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 :
- 归属 :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关于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临时占道停车位),虽然总有人认为这是业主的地盘,不应该收停车费,但实际上,这部分停车费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后,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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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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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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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临时占道停车位)的停车费,在刨除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后,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