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空置房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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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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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如果房屋在交付后尚未装修或具备居住条件,业主可以申请减免物业管理费,具体减免比例可达70%至90%,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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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 :对于未入驻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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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即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业主仍需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综上所述, 民法典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标准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 ,在特殊情况下,业主可以申请减免,具体减免比例需根据当地政策和物业企业的规定来确定。业主在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情况下,应按规定交纳70%的物业服务费,除非合同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