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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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或专业性,其鉴定结论可能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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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是确保鉴定结论公正、准确的重要保障。如果鉴定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违反回避原则等,那么该鉴定结论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需要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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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当鉴定结论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或与已知事实存在明显矛盾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以获取更准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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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包括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鉴定结论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重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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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 :如果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特定鉴定事项的执业资格,其鉴定结论可能不具法律效力,需要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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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鉴定机构如果超出其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其结论可能缺乏专业性和合法性,需要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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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如果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鉴定的公正性,需要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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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 :在某些情况下,办案机关基于案件需要或其他合理理由,可以主动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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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这些情形通常涉及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或准确性的重大问题。
综上所述,重新鉴定的依据主要涉及鉴定机构或人员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依据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