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的七种情形如下:
-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进行鉴定的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的资质。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技术要求的。
-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鉴定意见中的依据明显不足以支撑鉴定结论。
-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法定事由 :包括鉴定意见书具有明显瑕疵、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等。
-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
-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其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
-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这些情形都是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一旦出现这些情况,通常需要重新启动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