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形下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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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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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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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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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除非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此外,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申请重新鉴定时,当事人需要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会准许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果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并符合上述法定事由,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并且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时间和费用。因此,当事人在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