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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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这涉及到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和专业性,如果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资格,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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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是确保鉴定结论公正、准确的重要保障。如果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违反回避原则等,那么鉴定结论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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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这通常表现为鉴定结论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或者与已知事实存在明显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以获取更准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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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这包括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鉴定结论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重新进行鉴定。
此外,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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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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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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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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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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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建议在申请重新鉴定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以便法院或相关机构能够依法作出准许重新鉴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