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仅因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辞退,这种行为属于就业歧视,是违法的。以下是详细说明:
1.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如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辞退。
-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保障其平等就业权利。
2. 具体案例分析
- 案例一:某公司因劳动者王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求其脱岗治疗,并最终通知其待岗治疗,但未支付正常工资。法院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要求支付待岗期间的劳动报酬。
- 案例二:苏州一女子因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份被公司辞退,后诉诸法院。最终公司赔偿4000元并道歉,此案通过庭外和解解决。
- 案例三:在“乙肝歧视第一案”中,法院判决因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取消录用的行为构成侵权,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
3. 特殊限制
虽然法律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但也存在一些例外:
- 如果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如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暂时脱离岗位或拒绝录用。
4.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如果劳动者因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份被辞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歧视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 通过法律援助或律师咨询,获取进一步的帮助。
总结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辞退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有类似情况发生,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并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