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育儿假实施细则如下:
- 假期计算 :
-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
- 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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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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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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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 陪产假 :
- 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
- 育儿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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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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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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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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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 护理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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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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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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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 工资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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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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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
- 申请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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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父母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育儿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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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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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通过后,父母可以按照审批结果享受育儿假。
这些细则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和抚养子女方面的权益,同时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休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