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最新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将职业病由原来的10大类132种调整为12大类135种(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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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等尘肺病,以及过敏性肺炎、哮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等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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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白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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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含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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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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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化学中毒:涵盖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等多种重金属及化合物中毒,以及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等有机化合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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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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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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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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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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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业病:包括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或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新增的职业病类别有两项: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新增1种),如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二是“其他职业病”(新增1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