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晚育假的规定如下:
一、晚婚晚育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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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 :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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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产假天数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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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国家规定为90天,其中包含15天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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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增加产假 :在基础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总产假为120天(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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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可再增加15天产假,总产假达1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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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或多胞胎 :难产(如剖宫产、产钳助产等)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三、男方陪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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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7天(非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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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 :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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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调整 :晚婚家庭可额外享受15天婚假(已婚者适用),与产假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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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时间 :2015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晚育产假标准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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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 :云南全省统一规定夫妻双方每年各享育儿假若干天(如30天),具体由企业根据政策执行。
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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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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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配套规定包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以上政策适用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且所有假期均视同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