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规定综合了多部门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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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禁放区域
包括京台高速、石黄高速、廊沧高速合围区域,以及任丘市、河间市等7个县(市)的县级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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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禁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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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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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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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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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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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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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共绿地、重点防火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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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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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禁放时段
京台高速、石黄高速、廊沧高速合围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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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限时禁放
其他未列入全年禁放区域的地方,允许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限时燃放,时间为每晚7点至次日凌晨1点。
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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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罚;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的,还需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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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为查处
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四、宣传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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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部门将加强宣传,倡导文明过节,推广环保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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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
鼓励市民举报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给予奖励。
五、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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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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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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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以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