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按去年的基数
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并非简单地按职工生育前一年的工资或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而是根据职工生育当年度的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计算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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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当年度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为: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实际产假天数}$$
其中“月缴费平均工资”指职工生育当年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参保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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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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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计算结果低于职工生育前12个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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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高于300%(即3倍),则按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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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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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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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参保 :按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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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差额 :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应得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若高于,则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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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城市可能对“月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如是否包含奖金、津贴等)存在细微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
生育津贴的基数以职工生育当年度的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准,并结合地区政策调整,确保保障职工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