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及全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奖励假 不享受生育津贴 。具体说明如下:
一、奖励假与生育津贴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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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假性质
奖励假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增的假期,用于奖励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与基本产假共同构成产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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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覆盖范围
生育津贴仅适用于 基本产假 和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增加产假 (如难产、流产等特殊情形),而奖励假不在其覆盖范围内。
二、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实际假期天数计算,公式为: $$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假期天数} $$
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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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假天数不计入生育津贴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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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其他地区的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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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自2016年调整后,30天生育奖励假已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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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符合规定的生育妇女可享受30天生育假,但奖励假同样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需在奖励假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但无需支付生育津贴。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这一义务,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
奖励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但可获得与出勤工资等额的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