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现行政策,生育保险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个人无需缴纳。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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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主体规定
生育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7%-0.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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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厦门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需为在职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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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
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等福利,但需通过单位统一参保。若单位未依法缴纳,职工无法自行参保。
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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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等非法用工单位若未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员工可通过社保部门举报或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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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将按政策调整缴费基数。
厦门个人无法自行缴纳生育保险,需依赖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以享受相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