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综合各地政策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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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包括企业(如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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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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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参保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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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石、西宁等市明确省直单位参加省直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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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标准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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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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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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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月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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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月工资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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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三、基金构成与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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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来源
包括用人单位缴费、基金利息、滞纳金及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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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原则
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财政拨款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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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
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滚存。
四、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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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
基础产假98天(含15天产前休假),晚育、难产、多胞胎等可增加产假(如晚育30天、难产15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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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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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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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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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部分(如自费药品)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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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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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层次
多数地区实行县级统筹,部分城市(如西宁、乌鲁木齐)实行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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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作
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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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欠缴费用期间职工暂停享受待遇,补缴后方可恢复。
六、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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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垫付机制 :支付困难时由同级财政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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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注销前需清缴欠费及滞纳金。
以上内容综合了各地政策文件,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参保单位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