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承担50%
工伤医保不报销的部分承担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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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若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或住院服务标准,需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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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必须的费用
抢救必须的医疗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由基金与用人单位各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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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抢救必须的目录外费用
非抢救必须的医疗费用需经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同意,双方可约定由一方承担;未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用人单位的过错情形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存在其他过错(如未同意使用目录外药品/器械且无法证明合理性),则需承担未报销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三、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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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责任 :若工伤由第三人造成且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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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期护理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争议解决途径
若对费用承担存在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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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与用人单位协商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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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或诉讼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