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和生育险合并后的缴费比例根据地区政策有所不同,但主要原则是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具体比例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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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费率
用人单位需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缴费比例,即原生育保险1% + 医疗保险10% = 11% (部分城市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广州市曾阶段性降至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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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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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2019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8%,生育保险0.8%(含津贴);合并后统一降至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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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0.4%(不享受津贴),职工医保8%+0.8%=8.8%(含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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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合并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按11%比例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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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缴费比例
- 统一标准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仍按职工医保2%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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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待遇
生育待遇(如生育津贴)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不再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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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调整
各地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基金可持续性。
四、法律依据
- 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以上信息综合了全国范围内的政策实施情况,具体比例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和基金状况有所调整,建议参保单位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