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大病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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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扣除限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元 的部分,允许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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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扣除限额
所有符合条件的扣除需在 80000元 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将不再享受扣除。
二、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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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仅限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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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 :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三、扣除主体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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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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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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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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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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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方式
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需提供医疗费用电子票据。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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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时间 :次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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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 :与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等)可叠加申报,但需符合年度总额度限制。
以上信息综合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