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出院后需再次治疗时,应通过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旧伤复发治疗审批,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经社保部门核准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关键流程包括:医院诊断确认、单位或职工申请、社保局审批、协议机构治疗,确保费用合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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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与申请表提交:职工需到原工伤协议医院就诊,由主治医师填写《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详细说明复发原因和治疗方案,加盖医院公章。若对复发有争议,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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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社保局审批:用人单位需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资料等提交社保局。审批通过后,职工方可在指定医院按批准项目和时限治疗,超期需提前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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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费用与注意事项: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需严格遵循“三目录”范围。非工伤部位治疗或未经审批的费用不予报销。停工留薪期最长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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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需转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须额外提交《转诊转院申请表》或《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经核准后实施。康复治疗需由协议机构制定方案并报批。
提示:职工应保留所有医疗票据和审批文件,避免因流程缺失影响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停保或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