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稽留流产可以申报生育津贴,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单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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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包括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稽留流产属于计划生育相关医疗行为,符合政策范围内,可申领生育津贴。 -
申报条件
- 社保缴纳要求:用人单位或个人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
- 计划生育证明:需提供街道或单位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医疗材料:包括医院出具的流产医学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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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需在流产后3个月内,通过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申请。津贴标准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金额和流程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
注意事项
若流产时未参保或缴费不足1年,可能无法享受津贴。补缴或异地参保等情况需提前确认政策细节,避免影响申领。
符合条件者应及时准备材料办理,确保权益兑现。如有疑问,建议直接联系北京市社保局或单位人事部门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