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最新医保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享受条件如下:
一、最低缴费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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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年限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调整为 25年 。2015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政策执行(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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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各统筹地区最低缴费年限统一执行,不再存在差异(最长25年,最短10年)。
二、退休待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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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要求 :累计缴费满2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医保费用,按规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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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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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累计缴费未满25年,需补缴余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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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人员:按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7%,一次性缴清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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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按退休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6%,一次性缴清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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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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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
2017年1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2017年1月1日后参保但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人员,需按新政策补缴。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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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起始时间 :补缴完成后,从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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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以上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以上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自治区内所有统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