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居民住院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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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0%,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15万元。降低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400元、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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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待遇:济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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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待遇:参保居民可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其中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65%、55%、45%。一个自然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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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待遇:居民门诊统筹不再实行定点签约就医管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扩大至市内所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市内所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统筹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一个年度内,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济宁市居民住院医保报销政策涵盖了住院、大病保险、门诊慢特病以及普通门诊等多个方面,为参保居民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