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涉及不同参保群体和情形,具体规则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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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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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为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其 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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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离职(如辞职、自动离职、除名)的,其视同缴费年限 清零 ,但可通过 一次性补缴 恢复累计缴费年限(仅计入统筹养老金计算,其他待遇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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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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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8日及之后辞职 的,辞职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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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8日前辞职 的,若辞职时当地已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则可认定;若未实行,则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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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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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以辞职、自动离职等方式离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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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22日之后转入其他地区社保的缴费年限(需符合转移规定)。
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公式
$$ \text{视同缴费年限} = \frac{\text{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times \text{社会平均工资水平}}{\text{个人实际工资水平}} $$
(适用于1995年前未参保的年份)。
四、相关待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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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算 :仅计入统筹养老金部分,不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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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五、办理流程(以养老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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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视同缴费年限核准申请表》及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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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签收审核结果并领回人事档案。
六、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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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申请 :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交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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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以上规则综合了社保政策文件及深圳本地规定,具体认定以社保机构审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