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视同工龄认定政策根据参保类型和制度类型有所不同,以下是综合整理后的最新政策说明:
一、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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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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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若为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其连续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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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8日前辞职或离职的,视同缴费年限清零;2001年9月28日后辞职的,可认定1999年1月22日前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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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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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8日及之后辞职的,辞职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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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8日前辞职的,需满足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节点,部分工龄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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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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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干部和固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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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1997年3月1日-1999年1月22日)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其连续工龄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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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22日之后参保的,本地缴费年限与外地转入年限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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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 军人退役后参保的服役年限、农村城市化人员及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保期间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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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效性 :以上政策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为准,具体执行时间以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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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按缴费指数(如0.4)计发养老金,但仅计入统筹养老金部分,不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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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办理视同缴费年限核准需提交人事档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建议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咨询社保机构,确认具体认定标准及待遇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