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并通过规范流程确认:
一、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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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仅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具体分界点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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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1992年(部分地区为1995-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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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014年10月养老保险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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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退役前的军龄直接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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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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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连续工龄,中间无重大中断(如辞职、退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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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需满足:
-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且未办理劳动部门备案或未转为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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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依据
需提供招工登记表、工资变动表、工龄认定文件等原始记录;
- 若档案不完整,可补充职工名册、工资花名册、年度考核表等辅助材料。
二、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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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规则 :
将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相加,但需扣除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工龄中断(如退休、失业等);
- 例如:1985年-1992年6个月的视同缴费年限 + 1992年1月-2025年4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 总缴费年限。
三、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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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初审
由参保单位审核个人档案,确认工龄连续性,填写《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并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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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复核
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建议后报人力资源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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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认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累计缴费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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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完整性 :档案中仅一张招工证明不足以认定,需结合工资、考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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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分界线可能因政策调整,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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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通过以上条件、方式及流程,符合条件的工龄可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共同决定退休待遇。